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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3條

行政院主計處應於八十五年三月七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 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 過後,於三月十一日以前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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