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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8條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依第七條規定先期審議之重要經 建投資計畫及科技計畫,應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將審議結果函報 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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