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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中途學校教育之教法,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及技巧,適時檢視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 二、透過各種教學及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 三、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 前項教法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個別指導。 二、班級內小組教學。 三、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 四、其他適合之多元選替教育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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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