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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8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對中途學校課程,提供必要之諮詢協助,並促進校際之聯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中途學校課程諮詢小組,提供相關之諮詢協助。 前項課程諮詢小組,其成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人員,開會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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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