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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途學校,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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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