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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4條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管理項目如下: 一、學生編班之實施。 二、學籍資料之管理。 三、學籍表冊之陳報。 四、學籍合作學校之辦理。 五、轉銜及轉學之實施。 六、畢業證書及成績證明書之核(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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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