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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21條

中途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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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