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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8條

中途學校隸屬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課程、教材教法及輔導等在職進修活動。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之選替教育及輔導。 前項專業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六小時以上與本條例有關之專業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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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