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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中途學校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二、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中途學校應依安置學生之學力及身心狀態,經測試評估編入相當程度之班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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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