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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中途學校對學生之輔導,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並以個別或團體輔導之方式為之。 前項個別輔導應以會談及個別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輔導應以透過集會、班會、社團活動及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 中途學校為實施輔導,應定期召開會議,辦理個案研討並進行專業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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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