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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0條

災區公有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經費,應由便用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管理維護經費,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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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