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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6條

經登錄之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事項如下: 一、管理人員編制。 二、環境清潔維護。 三、定期巡查。 四、管理修繕紀錄。 五、防災演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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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