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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第8條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8條
第四條
之管理維護單位得視需要研擬經營與再利用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計畫範圍。 二 經營管理方式。 三 建築配合事項。 四 保存維護計畫。 五 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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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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