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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1條

災區公有歷史建築得委託管理維護。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委託管理維護及遴選作業,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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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