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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第12條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2條
歷史建築委託管理維護應由雙方訂定契約。 前項契約內容應參考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契約標的範圍。 三、管理期間。 四、支出與財務計畫。 五、權利與義務。 六、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 七、開放參觀與再利用營運計畫。 八、管理期間修護計畫。 九、緊急狀況之處理作業。 十、委託協助事項。 十一、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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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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