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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第14條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得就前條成果報告書定期辦理評審,管理維護優良者依九二一地農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獎勵;管理維護績效不彰者,應限期改善。
第四條
之管理維護單位違反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公布該單位名稱,並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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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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