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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7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提出開放參觀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參觀時間與範圍。 二 解說導覽資料。 三 遊客注意事項及限制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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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