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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登錄之建築,由使用機關負責管理維護,無使用機關者,由管理機關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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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