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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 第5條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5條
前條管理維護單位應依該歷史建築之特性,研擬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書,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前項計畫書得參考下列內容擬定: 一、管理維護範圍。 二、管理理間。 三、日常管期維護。 四、開放參觀計畫。 五、經營與再利用計畫。 六、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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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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