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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災區地方政府辦理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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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