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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1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報義務人同時採行二種以上水污染防治措施者,應依各該規定之格式、 內容、頻率、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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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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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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