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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5條

申報義務人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者,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 應申報之期間依附表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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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