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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廢 (污) 水檢測申報,應依本 辦法規定為之。但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免為檢 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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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