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1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報義務人各項申報紀錄及下列文件應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核: 一、廢 (污) 水自行或委託清運之處理單據或發票 (影本) 。 二、污泥自行或委託清運之單據或發票 (影本) 。 三、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四、藥品採購之單據或發票 (影本) 。 五、累計型流量計校正維護之紀綠、單據或發票 (影本) 。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