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條

申報義務人採委託處理廢 (污) 水者,其申報內容規定如下: 一、每月委託處理量、受託者名稱、運送者名稱、運 (輸) 送方式、送達 地點。 二、前處理採貯留者,除應申報前款之內容外,並應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 三、前處理採廢 (污) 水處理設施者,除應申報第一款之內容外,並應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