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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條

申報義務人依第三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申報,其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 次;免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 報一次。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目之申報 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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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