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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8條

依本辦法所申報之水質水量,其採樣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 驗測定機構辦理,且應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始為完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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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