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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報義務人共同設置廢 (污) 水處理設施處理者,應依各該規定之格式、 內容、頻率、方式共同提出申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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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