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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0條

事業採行土壤處理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 (污) 水前處理方式。 二、排放土壤之廢 (污) 水組成。 三、廢 (污) 水排放方式及頻率。 四、土壤處理水量、面積、位置及方式。 五、處理地點評估: (一) 土壤處理範圍內及向外二公里內之地物、地貌地圖。 (二) 環境特性描述:包含氣候、地形、土壤特性、作物生長或植被、地 質構造、地下水、承受水體等。 六、一年以上土壤及作物吸收試驗結果或二年以上土壤及作物吸收試驗計 畫。但土壤處理之土地無作物生長者,得免檢附作物吸收試驗資料。 七、一年以上地下水水質監測結果或一至二年以上地下水水質監測計畫。 八、土壤監測計畫,包含土壤監測點、土壤監測項目及監測頻率。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七款,廢 (污) 水每日產生量二十立方 公尺以下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檢附。 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以廢 (污) 水排放於土壤作為施灌花木、抑制揚 塵,其無固定地點者,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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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