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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5條

事業申請審查或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得與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 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審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收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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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