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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8條

前條第二款之基本資料及其他未載明於審查核准文件之事項,其變更應於 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核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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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