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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6條

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用水來源。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前處理設施進水量 、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水量及其總水量平衡示意圖。 三、與廢 (污) 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設計與實際最大生產 或服務規模。 四、廢 (污) 水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 (一) 原廢 (污) 水水質、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二) 質量平衡關係及示意圖。 (三) 藥劑名稱及年最大使用量。 (四) 廢 (污) 水前處理單元流程及情形,包含各前處理單元名稱及進流 設計水質、設計停留時間、控制參數及單位、易損壞且不易換裝部 分備份裝置或易損壞零件備品名稱及數量。 五、污泥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 (一) 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污泥產生量、量測方式及含水率。 (二) 污泥特性、污泥處理設施名稱、收集、清除方式、操作及清運頻率 。 (三) 污泥處理設施之設計、功能及操作監控項目及檢測方式。 六、廢 (污) 水之放流、量測、檢測資料。 (一) 每一股廢 (污) 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線、排入口之位置、數 量、配置圖及其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 (二) 每一股廢 (污) 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水量及排入頻率。 (三) 污水下水道管理機構核發之聯接使用證明。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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