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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7條

事業回收使用廢 (污) 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回收使用水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處理水量、回收使 用水量及其總水量平衡與回收流程示意圖。 三、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與回收管線之配置圖。 四、逕流廢水放流口數量及其配置圖。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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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