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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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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3條
事業依本法
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 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審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應於下列時 機為之: 一、新設事業簽訂生產設施購置合約前或安放、組裝設施前或進行整地工 作前。 二、既設事業於共同設置廢 (污) 水處理設施前。 三、增加
第十七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核准文件載明之水量、廢 (污 ) 水、污泥產生量或變更其他載明事項者,於增加或變更前提出。但 變更基本資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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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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