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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4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四條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 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前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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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