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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9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核准文件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 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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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