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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5條

事業採廢 (污) 水處理設施處理廢 (污) 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用水來源。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處理水量、排放水 量及其總水量平衡示意圖。 三、與廢 (污) 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設計與實際最大生產 或服務規模。 四、廢 (污) 水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 (一) 原廢 (污) 水水質、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二) 質量平衡關係及示意圖。 (三) 藥劑名稱及年最大使用量。 (四) 廢 (污) 水處理單元流程及情形,包含各處理單元名稱及進流設計 水質、設計停留時間、控制參數及單位、易損壞且不易換裝部分備 份裝置或易損壞零件備品名稱及數量。 五、污泥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 (一) 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污泥產生量、量測方式及含水率。 (二) 污泥特性、污泥處理設施名稱、收集、清除方式、操作及清運頻率 。 (三) 污泥處理設施之設計、功能及操作監控項目及檢測方式。 六、廢 (污) 水之放流、量測、檢測資料。 (一) 每一股放流水,其放流管線、放流口之數量及其配置圖、每一放流 口位置及承受水體名稱或承受土壤地號。但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 事業為每一排入口位置及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 (二) 每一股放流水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放流水質、水量及排放頻率。但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為每一排入口排入之水質、水量及排入 頻率。 (三) 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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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基本資料:(一)負責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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