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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3條

數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者,應共同檢具水污染防 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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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