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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21條

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或變更施工完成者, 應於試車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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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