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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2條

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或變更,應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管線穿越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海水浴場、人工魚礁區、漁業資源 保護區、漁業權漁業區或軍、商、漁港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應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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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