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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10條

符合左列各款條件之人,醫療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精子或卵子: 一、女性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男性年滿二十歲以上,五十歲以 下。 二、依第五條規定之檢查及評估結果為適合捐贈者。 三、未曾於他處捐贈精子或卵子者。 四、願以無償方式捐贈,且不指定受贈對象者。 五、願將捐贈之精子或卵子之所有權移轉與負責保存之醫療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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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