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 第3條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人工生殖技術:指利用非性交之人工方法,促使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 技術。 二、受術夫妻:指符合
第六條
所定得接受人工生殖技術之夫妻。 三、捐贈人:指提供精子、卵子之人。 四、受贈人:指接受捐贈人所提供之精子或卵子之受術夫妻。 五、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六、代理孕母:指接受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其生殖器官並代 為孕育生產胎兒者。 七、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與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 後代,其後代彼此間與親代間具有完全相同之基因組成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