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 第7條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醫療機構不得施行人工生殖技術: 一、捐贈人與異性之受術夫妻間有民法
第九百八十三條
之親屬關係。 二、捐贈人與受贈人經依
第五條
檢查及評估不合格者。 三、使用培育超過十四天以上之胚胎。 四、使用供實驗研究用途之精子、卵子或胚胎。 五、施行代理孕母方式。 六、施行無性生殖方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