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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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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13條
醫療機構發現捐贈人未經其配偶同意或接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捐贈人 曾於其他醫療機構捐贈時,應拒絕其捐贈,或立即銷燬其所捐贈之精子或 卵子。 醫療機構為前項拒絕或銷燬時,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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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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