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 第18條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18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者,除為配偶間精子植入術外,應定期向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陳報左列資料: 一、因人工生殖技術而出生嬰兒之出生年月日、性別、妊娠週數及體重。 二、該受術夫妻、相關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三、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之項目、次數、成功率。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