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 第18條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18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者,除為配偶間精子植入術外,應定期向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陳報左列資料: 一、因人工生殖技術而出生嬰兒之出生年月日、性別、妊娠週數及體重。 二、該受術夫妻、相關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三、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之項目、次數、成功率。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