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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簡易程序審查,應由委員一人以上為之。 前項簡易程序審查案件,委員得代表審查會行使核准之決定,並將結果提審查會報告。 前項審查案件,委員未為核准之決定時,應經一般程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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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