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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8條

審查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參加審查: 一、為受審研究計畫或其子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 二、與受審研究計畫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與受審研究計畫委託廠商具有聘僱關係。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五、其他經審查會決議應予迴避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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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