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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 第6條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6條
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召開一般程序審查會議時,其出席委員應包括機構外之非具生物醫學科學背景委員一人以上。 五人以上,不足七人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七人以上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均為單一性別時,不得進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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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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