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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7條

審查會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審查委員、行政事務人員及諮詢專家,應簽署保密協定。 二、審查委員及行政事務人員,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課程。 三、具有適當之行政事務人員,並定明其工作職掌。 四、具備處理行政事務之處所及適當之檔案儲存空間。 前項第二款教育訓練課程證明文件,應經審查會審查,並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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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