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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3條

研究機構應訂定審查會委員遴聘條件、程序、任期、任務、開會程序、議決方式、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規定。 審查會委員之姓名、職業及與研究機構之關係,應予公開,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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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